第615章 这茶感觉不太对呀!-《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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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在两人采用背立式的方式发生关系期间,被害人并未用言语表示拒绝,也没有求饶、谩骂,更没有采用呼救等方式反抗。被害人的行为反映了其内心意愿,结合双方的姿势(背立式)如被害人不配合,被告人是不可能与其发生关系的。
二、报警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后,被害人身上有手机,但是其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回到夜店后,其朋友董夏听闻被害人被强奸后报的警。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报警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综上,从案发现场情况,案发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言行和姿势等来看,在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系自愿发生关系,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认为,被害人尚未年满十八周岁,其对X的认知能力较差,不具有辨别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其受到被告人的引诱与其发生关系,并非其自愿行为,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案发时被害人已满十七周岁,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不具有辨别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其在制衣厂工作,目前与男朋友在外租房,两人系同居关系,并且有X经历。因此,不能仅以被害人未满十八周岁就认定被害人的X认知能力差。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也知道被告人将其带到安全出口外要做什么,被害人自愿与被告人发生关系,被告人不应构成强奸罪。完毕。”方轶道。
……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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