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7章 漂亮姐姐之律政俏佳人(三十八)-《快穿之主角光环粉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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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宏茂先生涉嫌售卖假药,确确实实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违反了我国药品管理相关法规。”另一个法学教授说道:“我们不能因为他的出发点是好的,就允许他违反法律。”

    林暮面带微笑,认真地倾听完了每一位专家的意见,然后才开口:“作为刘宏茂先生的律师,我想要说明一点。刘宏茂先生被指控售卖假药,我认为这是不严谨的,刘宏茂先生的行为并不构成销售行为。刘洪茂先生早就加入了病友群和病友交流各种药物以及病情发展相关的情况。他自己己服用了仿制药物之后,觉得效果不错,才在群里进行了推荐。最重要的是,他不是中介,刘宏茂先生并没有通过仿制药物进行谋利,他是完全无偿地替病友代购药物。这绝对不是销售行为。”

    蒋士彬默契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林暮进行了说明:“因此,构成销售药品,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药品的销售方,二是有偿。刘宏茂先生并不是药品的销售方,他更不是有偿代购这种药物,所以我们认为并不构成销售行为。”江苏文学网 

    蒋士彬和林暮对视一眼,又说:“同样,依据这个《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林暮又默契地解释说明:“刘宏茂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服用刘宏茂帮忙购买的药品的病友,身体没有受到任何伤害,还延续了生命。因此,刘宏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个律师站出来质疑林暮和蒋士彬:“按照你们这个说法,只要我不是谋利,只要药物没有问题,我就可以随便从国外进口不被我国认可的药物了?那我国药企的利益又有什么法律来保障呢?长此以往,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这就是我国法律为什么不允许这种行为的原因。”

    接着就是围绕法律开始了很长时间的讨论。

    最后,把每个人都吵的头嗡嗡直疼,也没个结果。

    这次就这样先结束了,林暮和蒋士彬还要着手准备下一次公证会。

    而林暮还得为钱总的案子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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